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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代理資質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以上條件是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具備的基本條件。采購人還可以根據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條款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因項目的具體情況不同,采購人要求的特定條件也會有所不同,具體可參見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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