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在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及時為其辦理退工備案登記和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因各種原因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在7個工作日之內,由用人單位按現行勞動管理體制(市屬或區屬)到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辦理退工備案手續。
二、用人單位向受理退工備案登記手續的勞動就業管理機構遞交如下材料:
1、與該職工簽訂的最后一期并經錄用備案過的《勞動合同書》;
2、該職工的《勞動手冊》(就業登記證),并由用人單位先在第6頁起的相關欄目上寫明退工原因、時間、單位名稱,并加蓋公章;
3、該職工的《養老保險手冊》,用人單位須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認可其個人繳費基數情況;
4、工人事檔案(檔案內對二00三年七月底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必須提供)①、《無錫市企業職工一九九五年底前繳費年限核準表》;②、變動工作單位的相關材料)。
職工無檔案的,用人單位將反映該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情況的文書(職工登記表、錄用備案花名冊、各期勞動合同書、獎懲決定等)帶來,由就業管理機構為其建檔,便于職工續繳社會保險之用。
5、《無錫市用人單位辦理退工手續登記表》(一式四份)。
三、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在受理用人單位遞交材料3個工作日之內辦妥退工備案登記和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通過電腦正確審核失業保險待遇,打印《無錫市失業保險待遇審核單》四聯單并加蓋審核章,其中:
第一聯、第二聯隨《無錫市用人單位辦理退工手續登記表》(一式三份)交回原用人單位留存。
第三聯隨《勞動手冊》(就業登記證)交原用人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