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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企業延期批準證明 | | | 出口企業出現下列情形的,可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出口之日起90天內),向退稅部門提出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及電子數據,經有權管理部門核準后,按規定權限進行審批,可延期3個月申報。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或申報退(免)稅;
(二)因采用集中報關等特殊報關方式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
(三)其他因經營方式特殊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
(四)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紙質退稅憑證丟失或內容填寫有誤,按有關規定可以補辦或更改的。
(五)出口企業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的其他特殊情形。
申請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企業填報的《出口企業退稅未申報備案明細表》及相應電子數據;
(二)出口報關單復印件或口岸電子執法系統的相關查詢信息打印件;
(三)情況說明。 | | [返回] [打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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