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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所需材料 | | | 1.由外國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中文原件兩份),需使用公司信箋,內容包括:該企業簡況、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目的、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稱、派駐人員(首席代表、代表)、業務范圍、駐在期限、駐在地址等;
2.首席代表簽署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申請書》;
3.由外國企業所在國的有關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如不能提供原件,應當提交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認證的文書;
4.由同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銀行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正本)兩份,內容需有公司的資本和信用評估兩項,由銀行負責人簽名;
5.由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首席代表或代表的任命書原件二份,需使用公司信箋;
6.首席代表和代表的身份證復;臺澳同胞身份證復印件;在國外長期居住的中國公司提供有效的中國護照和國外長期居住證的復印件);
7.代表處租用政府指定范圍內的辦公場所的租賃證明:A租房合同、B駐在證明(正本,由駐在地的物業管理公司出具)、C提供租賃辦公樓的“常駐代表機構指定辦公場所”證書復印件(由駐在地的物業管理公司提供);
8.外國(地區)企業委托代理機構辦理的委托書、代理機構營業執照; | | [返回] [打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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