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事項: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人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準,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
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審批辦法》(財政部第28號令2005年6月9日)。
收費標準及依據:不收費。
申請部門:市財政局企業處
申請程序:
一、受理:
條件:
1、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企業清算后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
2、合作企業出具承諾函承諾債務的償付優先于投資的先行回收;
3、先行回收投資的外國合作者出具承諾函承諾在先行回收投資的范圍內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合作企業依據法律及合同約定出資到位;
5、合作企業經營和財務狀況良好,沒有未彌補虧損需要向省級財政機關報送以下材料:
1、合作企業申請函,具體說明先行回收投資的總額、期限和方式;
2、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副本)及復印件:
3、合作企業合同和章程的復印件;
4、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合作企業驗資報告;
5、合作企業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關于本期先行回收投資方案的決議、合作企業擬進行回收投資當期
經依法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合作企業到期債務說明、合作企業及外國合作者債務承諾函等。
標準:
1、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形式上齊全、完整的,予以接受;
2、對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形式上不齊全、不完整的,不予接收并告知原由。
二、初審:
標準:
1、確認收到申請材料齊全、完整,以及收到的時間;
2、申請文本是否齊全;
3、申請文本是否欠缺項目;
4、確定受理或不予受理時間,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書編號;
5、送達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及其時間,以及申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
三、審核:
標準:
1、申請文本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內容;
2、申請文本是否齊全;是否有需要修改或補正的;是否退回初審階段;退回初審階段的時間;
3、是否告知申請人需要修改或補正的內容;告知時間、告知方式、被告知人姓名;
4、提交復審報告以及復核崗的時間;
四、復核:
標準:
1、提交的申請文本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內容;
2、提交申請文本是否齊全、是否有需要修改或補正的;
3、是否退回審核階段;
4、是否告知申請人需要修改或補正的內容、告知時間以及告知方式、被告知人姓名;
5、申請人是否按照規定進行修改或補正;補正時間以及被告知人姓名和時間;
6、提交主管局長的時間;
五、決定:
標準:
1、審核許可申請是否符合法定依據;
2、合作企業的申請符合法定依據和標準的,財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先行回收投資的書面決定;
3、合作企業的申請不符合法定依據和標準的,財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先行回收投資的書面決定。
六、送達、告知以及報送備案:
送達:市財政局送達批復決定(或不予批復的決定),申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
告知:財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的合作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報送備案:市級財政部門批準后,應將其批復及合作企業和外國投資者報送的承諾函抄送同級商務及外匯主管部門。
申請時限:20個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