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非公司企業法人備案申請書》(企業加蓋公章);
2、企業法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企業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修改后的企業法人章程或者企業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門〔出資人〕加蓋公章);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注:
1、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企業法人修改企業章程申請備案適用本規范。
2、《非公司企業法人備案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
3、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企業法人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