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先核準企業名稱延期申請提交材料規范
1、全體投資人簽署的《預先核準企業名稱延期申請書》;
2、全體投資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注:
1、投資人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延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有效期一次(六個月),經延期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不得再次申請延期。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的延期應當在有效期期滿前一個月內申請辦理,申請延期時應繳回《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投資人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記載投資人不同的,應當另行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2、《預先核準企業名稱延期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
3、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
4、以上需投資人簽署的,自然人投資人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資人加蓋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