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94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關于頒發〈臺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的通知》
辦事程序: 受理審核發證(代省)
申報材料:
1、《臺港澳居民在內地就業申請表》二份
2、聘用單位申請報告
3、 用人單位與被聘臺港澳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屬境外單位派遣且勞動報酬等由境外支付,以及涉外項目中的技術人員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由境外派遣單位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并注明聘雇期限);
4、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回鄉證;
5、個人履歷
6、 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或確認的健康證明;
7、臨時住宿登記表證明
8、近期二寸證件照三張
9、 營業執照、注冊證或登記證,驗資報告,外商投資企業還需提供批準證書;
10、《臺灣香港澳門人員在內地就業登記備案表》二份
(注:相關資料請提供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