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提交材料規范
1、全體投資人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全體投資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權限、授權期限。
3、全體投資人的資格證明,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團法人證書或工會社團法人證書的原件與復印件;自然人股東的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原件與復印件;有權部門批準設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批準文件原件與復印件;
4、自然人股東的職業狀況證明,包括在職人員所在單位出具的在單位擔任何種職務的證明;下崗、失業人員的勞動手冊原件與復印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原件與復印件;
5、掛省名、省轄市名的還應提交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初審意見書;
6、申請名稱冠以“中國”、“中華”、“國家”、“全國”、“國際”字詞的,提交國務院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注:
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
2、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投資人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3、以上需投資人簽署的,自然人投資人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資人加蓋公章。
4. 投資人應依法慎重選擇申請的企業名稱,避免侵犯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因使用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造成社會和他人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5.被委托人應當攜帶身份證原件供核對。
6.報社、雜志社、期刊社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報紙、雜志、期刊字詞的,應對這些字詞使用名號。
7.投資人應當使用鋼筆、簽字筆或毛筆工整填寫有關內容和簽名,除簽名外,其他內容可以打印。
8.對字跡潦草、書寫不清、難以辨認的,企業登記機關的名稱核準受理人員有權要求投資人重新填寫。
9.名稱預先核準時不審查投資人資格和企業設立登記條件,投資人資格和企業設立登記條件在企業登記時審查。投資人不得以企業名稱已核為由抗辯企業登記機關對投資人資格和企業設立登記條件的審查。企業登記機關也不得以企業名稱已核為由不予審查就準予企業設立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