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事項:
外商投資印刷企業變更
法律依據:
《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
收費標準:
不收費。
申請范圍:
(一)中外合營印刷企業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比照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審批程序辦理(《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二)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申請兼并其他印刷企業,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企業的,比照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審批程序辦理(《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三)經營期限屆滿,確需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在經營期限屆滿的180天前提出申請,比照審批程序辦理(《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第十四條)。
(四)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場所、股權比例等其他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的,參照備案程序辦理(《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申請文件:
(一)《印刷企業變更申請書》
(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申請程序:
一、受理
受理崗位:市新聞出版局印刷和復制管理處受理人員。
受理崗位職責:對已按要求提交了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的申請,必須即時受理,并發給《受理通知書》;對因不能提交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暫時無法受理,以《告知通知書》的方式一次性告知具體要求。
受理時限:1個工作日
二、審理
審理崗位市新聞出版局印刷和復制管理處處長
審理崗位職責
(一)對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申請兼并其他印刷企業,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企業的;申請延長經營期限的,提出審理意見,報主管領導審定。
(二)對變更主要登記事項的,在《印刷企業變更申請書》上簽署意見。
審理時限4個工作日。
三、審定
審定崗位:市新聞出版局主管印刷和復制業副局長
審定崗位職責:
(一)決定是否批準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在《印刷企業變更申請書》上簽署意見。批準變更的,簽發給商務部門的批準變更通知書。
(二)決定是否批準兼并其他印刷企業,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企業,在《印刷企業變更申請書》上簽署意見。批準變更的,簽發給商務部門的批準變更通知書。
(三)決定是否批準外商投資印刷企業延長經營期限,并在《印刷企業變更申請書》上簽署意見。批準延長經營期限的,簽發給商務部門的批準延長經營期限通知書。
審定時限:3個工作日。
四、告知
告知崗位:市新聞出版局印刷和復制管理處受理人員。
告知崗位職責:
(一)批準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兼并其他印刷企業,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企業的;批準延長經營期限的,發給批準變更或者延長經營期限通知書,同時告知申請人下列事項:
1、在接到市新聞出版局的批準變更或者延長經營期限通知書后,向市商務部門申請履行外商投資企業變更手續(《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2、在獲得商務部門批準后,持《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到市新聞出版局變更《印刷經營許可證》(《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二)根據商務部門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變更《印刷經營許可證》并通報工商行政部門(《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四)即時辦理變更主要登記事項的備案,變更或者收回《印刷經營許可證》;并告知申請人到工商、外經貿行政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五)即時辦理終止印刷經營活動的備案,收回《印刷經營許可證》并通報工商和外經貿行政部門。
(六)登錄"印刷企業變更登記表"或者"印刷企業終止登記表",按規定將變更文件、材料整理歸檔。
告知時限:2個工作日
申請時限:10工作日(不含商務部門的審批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