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事項:外商投資書報刊分銷售企業變更程序
法律依據:《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
收費標準:不收費.
申請文件:
申請人應當提交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
(一)《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變更投資主體、注冊資金、投資總額、經營范圍的,還應提交《出版物發行企業變更申請書》。
(三)變更法定代表人的,還應提交新任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的中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與出版物發行專業相關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申請條件:
(一)變更投資主體、注冊資金、投資總額、經營范圍的,比照設立外商投資書報刊分銷企業程序辦理。
(二)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其他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部門申請變更或者終止登記,并在變更或者終止登記后30日內向市新聞出版局備案。
(三)變更屬于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向國務院商務部門提出申請,并在獲得批準或者備案后30日內,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部門和市新聞出版局備案。
(四)經營期限屆滿,確需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在經營期限屆滿的180天前向國務院商務部門提出申請,并在獲得批準后30日內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部門和市新聞出版局備案。
申請程序:
一、受理
受理崗位:市新聞出版局發行管理處受理人員。
受理崗位職責:對已按要求提交了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的申請,必須即時受理,并發給《受理通知書》;對因不能提交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暫時無法受理,或者依法應當向其他行政部門申請的,以《告知通知書》的方式一次性告知具體要求。
受理時限:1個工作日
二、審理
審理崗位:市新聞出版局發行管理處處長
審理崗位職責:對變更投資主體、注冊資金、投資總額、經營范圍的,提出審理意見,報主管領導審定。
審理時限:6個工作日。
三、審定
審定崗位:市新聞出版局主管發行工作副局長
審定標準:變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
審定崗位職責: 對變更投資主體、注冊資金、投資總額、經營范圍的,做出同意與否的決定。同意的,簽發給新聞出版總署的請示文件。
審定時限:5個工作日。
四、告知
告知崗位:市新聞出版局發行管理處受理人員。
告知標準:及時、準確告知申請人審批進度和結果并予以實施。
告知崗位職責:
(一)外商投資書報刊分銷企業終止經營活動的,在受理當日即時登錄“出版物發行企業變更(或終止)登記表”,收回《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定期通報工商行政部門和新聞出版總署。
(二)外商投資書報刊分銷企業在工商行政部門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其他登記事項后,到我局備案的,即時登錄“出版物發行企業變更登記表”,換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三)根據國務院商務部門的批準文件,即時辦理外商投資書報刊分銷企業延長經營期限的備案,并通報工商行政部門。
(四)批準外商投資書報刊分銷企業變更投資主體、注冊資金、投資總額、經營范圍的,起草給新聞出版總署的請示文件,連同申請文件一起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同時告知申請人在接到新聞出版總署的批準文件后,向商務部門申請履行外商投資企業變更手續;
根據新聞出版總署和商務部門的批準文件,即時登錄“出版物發行企業變更登記表”,換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通報工商行政部門。
(五)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六)按規定將批準和備案的文件、材料整理歸檔。
告知時限:3個工作日:
申請時限:15工作日(不含新聞出版總署和商務部門審批的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