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事項:外商投資書報刊分銷企業設立
法律依據:《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
收費標準:不收費。
申請范圍:
設立(含參股或者并購)外商投資書報刊分銷(批發)企業的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本市設立書報刊分銷企業的,參照此程序受理)。
申請條件:
(一)中、外方投資者應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從事圖書、報紙、期刊分銷業務的能力,最近三年內沒有違法違規紀錄(《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 辦法》第八條)。
(二)中方投資者以國有資產參與投資(包括作價出資或作為合作條件),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擬投入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確認(《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 辦法》第九條)。
(三)企業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 辦法》第三條)。
(四)有與分銷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其中設立批發企業的營業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獨立設置的經營場所營業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 辦法》第七條)。
(五)設立批發企業的注冊資金不少于3000萬元人民幣(《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 辦法》第七條);設立零售企業的注冊資金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 辦法》第八條)。
(六)經營期限不超過30年(《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 辦法》第七、第八條)。
(七)設立外商投資書報刊分銷企業在選址定點時,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 辦法》第五條)。
申請文件:
申請人應當提交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 辦法》第十條):
(一)申請書(應載明擬設立單位的名稱、地址、注冊資金、經營場地面積、投資方名稱、法人、負責人、經營期限、申請經營范圍等)。
(二)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各方投資者的名稱、住所;
2、擬設立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及投資總額;
3、各個投資者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三)各方投資者的營業執照或者注冊登記證明。
(四)各方投資者的資金、信用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的身份、任職證明、中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或與發行專業相關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 辦法》第七、第八、第十條)。
(六)中方以國有資產投資的,還需提供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及其確認文件(《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 辦法》第十條)。
(七)經營場地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八、第十條)。
申請程序:
一、受理
受理范圍:
受理崗位:市新聞出版局發行管理處受理人員。
受理崗位職責 :已按要求提交了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的申請,須即時受理,并發給《受理通知書》;對因不能提交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暫時無法受理的,以《告知通知書》的方式一次性告知具體要求。
受理時限:1個工作日
二、審理
審理崗位:市新聞出版局發行管理處處長
審理崗位職責:提出審理意見,報主管領導審定。
審理時限:6個工作日。
三、審定
審定崗位:市新聞出版局主管發行工作副局長。
審定崗位職責:決定是否同意設立,并在《設立出版物發行企業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同意設立的,簽發給新聞出版總署的請示文件。
審定時限:5個工作日。
四、告知
告知崗位:市新聞出版局發行管理處受理人員。
告知崗位職責
(一)同意設立的,起草給新聞出版總署的請示文件,連同申請文件一起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同時告知申請人下列事項:
1、在接到新聞出版總署的批準文件后,向市商務部門申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 辦法》第十二條)。
2、在接到商務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后,持新聞出版總署的批準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到市新聞出版局領取《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3、在領取《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后,向工商行政部門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根據新聞出版總署的批準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制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四)按規定將審批文件、材料整理歸檔。
告知時限:3個工作日
申請時限:15個工作日(不含新聞出版總署和國家商務部門審批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