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事項:外商投資(外商獨資、外商合資、中外合資及中外合作)旅行社設立審批(根據2009年1月21日國務院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旅行社管理條例》)。
適用范圍:
一、外商獨資(外商合資)旅行社;
二、中外合資旅行社;
三、中外合作旅行社。
申請條件:
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不少于30萬元的注冊資本。
申請材料:
一、《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審定意見書》(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頒發);
二、設立旅行社企業的申請書;
三、外商投資主體及/或合資合作中方單獨及/或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附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四、合資、合作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外商獨資企業只提供章程);
五、投資各方的營業執照或者注冊登記證明、資信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外國投資者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有關其身份、履歷和資信情況的有效證明文
件。(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
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六、由投資各方委派的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
七、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的,應明確授權境內被授權人代為接受法律文件送達,并載明
被授權人地址、聯系方式。被授權人可以是外國投資者設立的分支機構、擬設立的公司(被授權人為擬設立的公司的,公司設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內有關單位
或個人。
八、審批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五項所列外國投資者提供的材料外必須用中文書寫,其中第三、四、六項文件可以同時用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書寫。兩種文字書寫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申請程序:
一、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由投資者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上述申請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
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同意設立的,出具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審定意見書;不同意設立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申請人持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審定意見書、章程,合資、合作雙方簽訂的合同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
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通知申請人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旅行社業務
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時限: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提示說明: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一、《旅行社管理條例》(2009年1月21日國務院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01年修訂)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號)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6號)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一號)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