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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創著名商標的意義 | | | 爭創著名商標的意義
(一)爭創著名商標,是擴大企業知名度,商標是企業或產品進入市場的名片,那么,著名商標或馳名商標就等于加在名片上的頭銜。在市場經濟中,影響企業知名
度的因素很多。但必須承認,打造品牌,培育商標,是擴大企業知名度的重要途徑。就目前我國現有情況看,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的群體效應是有目共睹的,也是普
遍公認的。被冠名的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的產品,不但代表了產品的質量,產品的銷售量,產品的信譽,還反映了生產該產品企業的行業領先地位和企業規模。借助
于著名商標和馳名商標的稱號,可以擴大企業的社會影響力和公信度。
(二)
爭創著名商標,能夠為企業帶來無形資產或增加產品的附加值。現在在企業中開展的各種各樣評選活動很多,但是,即使評選的級別再高,評選的時間持續再長,只
能代表企業的榮譽,卻構不成知識產權,形不成無形資產,而對商標的培育則不然,商標屬于知識產權,是有價值的。培育一個好的商標,不但能證明該企業在同行
業中的地位,還可以增加產品的附加值,同時,更能夠變成企業資產 ,是企業永久的財富。
(三)可以進行冠名宣傳。著名商標注冊人可以在其著名商標所指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和廣告中使用“著名商標”的字樣、標志。
(四)可以享受特殊保護。同行業或者相關行業中的其他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著名商標認定前兩年內,將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其名稱字號使用,并引起
公眾誤認的,著名商標注冊人可以在著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一年內,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其撤消其名稱字號;著名商標自認定之日起,同行業中的其他企業和個
體工商戶,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其名稱字號使用,并容易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登記。不同行業中的其他企業和個體工商
戶,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其名稱字號使用,暗示該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與著名商標注冊人存在某種聯系,并可能對著名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
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登記。違反本條前兩款規定登記的,著名商標注冊人有權向核準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予以撤
消。
未經著名商標注冊人的許可,不得擅自印刷和使用著名商標所指商品特有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裝、裝潢。 | | [返回] [打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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