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主體:無錫市公安局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條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第2、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1、2、5條
期限備注:法定時限:新證:15個工作日;單簽:10個工作日
許可條件:本市常住戶口或工作在本市的外省(區、市)居民,法定不準出境人員除外。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六早9:00~晚17:00
所需材料
1、戶口簿(或有效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或有效臨時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在本市工作的外省市居民還須交驗有效暫住證、工作證明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2、國臺辦“赴臺批件”原件或國臺辦“赴臺批件”傳真件和經省臺辦蓋章確認的確認件;
3、提交有效的“入臺許可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或加蓋“本影本不得持憑入境”藍條章的“入臺許可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照片;
5、填寫《江蘇省居民往來臺灣地區申請審批表》;
6、已持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的,提交原通行證;
7、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申請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項目備注
1、照片應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無飾件露耳半身頭像(著深色上衣)、白色背景彩照(光面相紙),一次性快照不予受理;2、如組團單位派員集中代辦,代辦人須
提交組團單位介紹信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各市、縣、區4套班子正副職領導干部率團的,須提交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同意其赴臺的辦文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