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主體:無錫市公安局
期限備注:定居申請的承諾期限另定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六早9:00~晚17:00
所需材料
一、本市居民申辦《往來港澳通行證》及探親簽注
1、戶口簿(或有效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或有效臨時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未滿16周歲只需交驗居民戶口簿);
2、照片;
3、填寫《往來港澳地區申請審批表》;
4、親屬關系證明原件并提交復印件,以及被探望親屬的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或者在香港或澳門就業、就學證明復印件;
5、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申請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本省居民申辦《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探親簽注
1、戶口簿(或有效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或有效臨時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未滿16周歲只需交驗居民戶口簿);
2、照片;
3、填寫《江蘇省居民往來臺灣地區申請審批表》;
4、交驗有效的入臺許可證明或經確認能夠進入臺灣地區的有關證明,并提交復印件;
5、已持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的,須提交原通行證;
6、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申請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本市居民赴港澳地區定居申請
1、所需材料參照《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審批管理工作規范》
項目備注
1、照片應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無飾件露耳半身頭像(穿深色上衣)、白色背景彩照(光面相紙),一次性快照不予受理;
2、登記備案人員須提交按組織人事管理權限和行政隸屬關系出具的單位意見;
3、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只受理經本人提出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申請,在同一受理部門、持用同一本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同一事由簽注的人員,可以由委托人代為申請。(代辦人須提交身份證及有效委托書);
4、已持有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單獨簽注的,須同時提交本人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
5、一年內再次申請探望同一親屬的可免交親屬關系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