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主體:無錫市公安局
事項性質:許可
設定依據: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第8、9、10、11、12、13、22、2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條
辦件類型:承諾件
期限備注:法定時限:新證:15個工作日;單簽:10個工作日(異地核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工作時限)
許可條件:在蘇市區企業單位工作的人員,法定不準出境人員除外。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六早9:00~晚17:00
所需材料
1、派遣函(加蓋單位公章);
2、戶口簿(或有效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或有效臨時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赴港商務派遣單位登記備案證明書、辦理多次商務簽注備案人員名單表原件及復印件;
4、照片;
5、填寫《往來港澳地區申請審批表》;
6、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申請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項目備注
1、照片應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無飾件露耳半身頭像(穿深色上衣)、白色背景彩照(光面相紙),一次性快照不予受理;
2、登記備案人員須提交按組織人事管理權限和行政隸屬關系出具單位意見;
3、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只受理經本人提出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申請,在同一受理部門、持用同一本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同一事由簽注的人員,可以由委托人代為申請,但不包括商務簽注異地申請(代辦人須提交有效委托書,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如常住戶口不在本市,還需提交有效《暫住證》(暫住證有效期應超過申請期限);
5、已持有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單獨簽注的,須同時提交本人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