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集體合同是工會(或職工代表)代表職工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條件等問題,經協商談判訂立的書面協議。
【集體合同內容】集體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三個部分:
(一)勞動標準條件規范部分,是集體合同的核心內容,對個人勞動合同起制約作用。主要有以下內容:勞動報酬、工作時間
、休息與休假、保險待遇、生活福利、職業培訓、勞動紀律、勞動保護等。
(二)過渡性規定,主要包括因簽訂或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措施,以及集體合同的監督檢查辦法等。
(三)集體合同文本本身的規定,包括集體合同的有效期限、變更解除條件等。
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應遵循自愿協商、平等協商、保持和諧穩定的原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配套規章的規定,集體合同簽訂后,應在7日內由企業一方將集體合同一式三份及說明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
【集體合同生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集體合同爭議】因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自行協商解決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爭議協調處理機構書面提出協商處
理申請;未提出申請的,勞動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視情況進行協調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按照國家有關處理勞動爭議的規定處理。
我國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始于八十年代。利用集體合同來確定勞動關系的方式首先在非國有企業進行,特別是外商投資企業。
【集體合同有關規定】目前,有關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法律基礎已初步形成。1982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八條規定:"工會可以代
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集體合"。1995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也對集體合同作出專門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
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頒布后,作為配套規章,原勞動部發布了《集體合
同規定》,對集體談判的具體程序、主體、管理和爭議處理辦法等作了較完整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