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爭議有哪些處理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負責調解本企業內部勞動爭議的群眾性組織,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行政代表和企業工會委員會代表組成。
縣、市、市轄區設立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也負擔著處理勞動爭議的任務。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進行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哪些人員組成
企業調解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1. 職工代表
2. 企業代表
3. 企業工會代表
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廠長(經理)指定;企業工會代表由企業工會委員會指定。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程序
調解委員會受理當事人調解申請后,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調解:
(一)及時指派調解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并做好調查筆錄;
(二)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簡單的爭議,可由調解委員會指定1-2名調解員進行調解;
(三)調解委員會充分聽取爭議雙方當事人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調解;
(四)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的,也應做好記錄,并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當事人如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
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三)證據、證人的姓名與住所。申請書內容有欠缺的,當事人可在仲裁委員會指導下進行補正。
仲裁申訴時效、辦案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勞動法》第82條的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辦案時效:仲裁裁決一般應當在
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0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請示待批、工傷鑒定以及其他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
視為仲裁時效中止,并需報仲裁委員會審查同意。仲裁時效中止不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如何確定管轄的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7條的規定,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設區的市仲裁委員會和市轄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
當事人申請仲裁員回避的條件有哪些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1. 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或當事人近親屬的;
2. 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3. 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仲裁委員會如何處理勞動爭議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實行仲裁員、仲裁庭制度。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應當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簡單的勞動爭議,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審理。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于開庭四日前,將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
仲裁庭開庭裁決,一般按《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27條的規定的程序進行,仲裁庭作出裁決后,應制作仲裁裁決書。當庭裁決的,應當在7日內發送裁決書。定期另庭裁決的,當庭發給裁決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