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
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勞動者患重病或者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
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因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時,勞動者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
3.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什么?
經濟補償金以職工工資為計算標準。工資計算標準是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因勞動合同
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和經濟性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給予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應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支
付。
4.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后,還能再領取失業保險金嗎?
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因勞動者參加了失業保險而拒付或克扣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也不會因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而停發或減發失業保險金。
5.國有企業與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后,須向職工支付生活補助費嗎?
2001年10月國務院廢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后,勞動保障部規定: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后有關生活補助費的支
付問題,地方有規定的,按地方規定執行。地方沒有規定的,以《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簡稱《規定》)廢止時間為準,對在《規定》廢止前企業
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后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時,應計發勞動者至《規定》廢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對在《規定》廢止后企業錄用
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對于國有企業改制的,企業中的原國有企業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補助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