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與違規有何區別?
違規是海關行政執法上的一個特有概念,即指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具體指違反《海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但不構成走私的行
為。加工貿易領域也存在許多違反海關監管的規定,但不構成走私行為。因此,明確走私與違規的區別,也是正確界定加工貿易走私犯罪這個概念的認識基礎。
走私與違規都屬于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但二者不同之處在于:
其一,對客體侵犯的嚴重程度不同。走私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海關監管秩序,其對該秩序造成的危害比較嚴重;違規侵犯的客體也是海關監管秩序,但它造成危害
程度與走私相比,顯著輕微,多是違反了海關監管規定的一些程序性具體要求,如海關法第86條所列的第1至12項規定的情形,其后果是影響、削弱或妨礙海關
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正常監管;
其二,主觀方面的內容不同。走私是在故意心理支配下實施的行為,且故意內容中含偷逃應繳稅款的故意,而違規行為在通常情況下并非是在故意心理支配下實施,
主要是不明政策、法規的規定,工作粗心、未盡注意義務等原因所致。當然,有些違規行為也可以是在主觀故意支配下實施,但該故意僅指違反海關監管規定、逃避
海關監管的故意,卻不具有偷逃應繳稅款的故意。如行為人在運輸、攜帶郵寄不屬于國家禁止、限制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口(境)時,故意不向
海關申報,接受海關監管,該行為因其不具偷逃應繳稅款的故意,應屬違規行為;
其三,客觀方面內容不同。首先行為性質不同。走私行為是涉及偷逃應繳稅款的行為,而違規大多不涉稅(對非以普通貨物為對象的走私行為來講,逃避許可證管理
及海關對違禁品的進出口管理,也是走私區別于違規的兩個特征);其次是行為手段不同。走私行為手段較為隱蔽,行為人通常采用偽報、瞞報、藏匿、偽造、變造
單證等手法逃避海關監管,而違規缺乏應有認識的行為人甲某,在香港購得兩只共涉稅10萬元的浪琴手表,進境時并未將其帶在手上,而是提著原裝包裝袋走綠色
無申報通道。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對這一點尤為關注,對擅自內銷保稅貨物等走私行為的各種具體欺騙手法特別予以列明,試圖以此區別于違規。
走私行為與走私罪的區別僅是社會危害程度有別,即社會危害嚴重應予刑罰處罰的走私行為是走私犯罪,兩者行為基本特征是一致的。而違規與走私的區別,
卻是本質的區別,形象地將,違規與走私行同兩條平行線,違規行為無論多么嚴重也不會發展成為走私或走私罪(當然可以構成其他性質的犯罪),走私行為無論多
么輕微也不會演變成違規,因為在違規與走私(僅以普通貨物為對象的違規和走私的區別為例)之間存在質的區別,那就是,行為人是否有偷逃應繳稅款的主觀故
意,如果不具有偷逃應繳稅款的主觀故意,即使實施了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將應稅貨物、物品運輸、攜帶進境,也不構成走私,而只是違規。比如,
同是內銷保稅貨物行為,如果行為人因業務上需要,來不及向海關申請并補稅,于是先行銷售,打算事后在補辦手續,該內銷行為就不構成擅自內銷保稅貨物走私,
而是屬于違規行為;又如,同是沒有實際貨物交割的結轉行為,如果行為人因合同到核銷期,來不及送貨或暫時無貨可送,于是先辦結轉出口手續,計劃事后在補送
貨,那么,即便該結轉行為在補辦或之前被查獲,也不應認定為空轉走私,而應認定為違規,即違反海關有關合同核銷的監管規定,因為行為人無通過空轉偷逃應繳
稅款的故意。不過,認定行為人之偷逃應繳稅款的主觀故意,要注意將其與行為人的動機作出區分。動機是促使行為人實施某一行為的內在動力因素,解決的是行為
人為什么要實施某一行為的問題,故意反映的是行為人實施某一行為是的主觀心理,解決的是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性質的認知程度以及對行為后果的產生抱何種態度的
問題。在情有可原甚至良好的動機驅動下,也可以實施走私行為,比如,為支付工人薪水而擅自內銷保稅貨物的行為,不能認為期動機良好,而否定其偷逃稅款之走
私故意。又如,在工廠保稅貨物被盜情況下,為抹平庫存短少而實施的假出口行為,不能因其情有可原而否定其偷逃稅款之故意。
區別違規和走私有重大的實踐意義。當前加工貿易海關監管方式下,海關監管規定的法定性與企業經營的隨機性始終是個矛盾,企業迫于市場的變化,為滿足
生產經營的需要,自覺不自覺地違反監管規定的情形多有發生,為此,就要求對促使違法行為產生的多方面因素進行具體的分析,尤其要關注行為人實施某一行為是
的主觀心理,從而準確區分走私或者違規,做到不枉不縱。以罰代刑也是走私犯罪刑事執法方面長期存在的問題之一,將走私行為作為違規處理,從而在立案上該立
不立,撤案時不該撤而撤等都是以罰代刑的具體表現。緝私警察組建以來以罰代刑問題得到了相當程度的解決,但仍不能掉以輕心,尤其在當前內部緝私職能調整,
以及社會上對打私工作抵觸情緒上升的時候,尤其要注意這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