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貿易企業應特別注意避免哪些違規行為?
加工貿易業務中發生的違規行為具有種類多、案件多、案值高、罰款高的特點,上百萬、幾百萬的罰款案件時有發生。主要的違規行為有:擅自轉讓(發運、調換)保稅貨物、保稅貨物結轉違規、保稅貨物短少或記錄不真實且無正當理由等。
(一)擅自轉讓保稅貨物:是指經營保稅貨物的企業未經海關允許,擅自將保稅貨物在境內轉讓給他人,但并沒有欺瞞海關騙取進出口平衡的方法。
一般來說,加工貿易企業生產的保稅貨物并不完全復運出境,許多企業在相關部門批準其從事加工貿易業務時,就已核定可以進行內銷的比例,企業在進行保稅貨物
內銷時,必須經外經及海關等部門的允許,并辦理相關證件,對其保稅貨物進行補征相關稅收后,才可實施內銷。擅自轉讓,將被視為還沒有完稅或尚未申領內銷許
可證的境外貨物在國內銷售行為,其行為將歸屬違規行為,嚴重者被視為走私,此危害是極為嚴重。
(二)加工貿易保稅貨物結轉違規:
保稅貨物結轉也即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將進口保稅料件保稅加工成成品或者半成品不直接出口而結轉至另一加工貿易企業繼續保稅加工復運出境的經營活動。
結轉的過程是,轉出、轉入企業依次各在其所在地海關辦理保稅貨物轉出申請和轉入申請;經雙方海關許可后,轉出、轉入企業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將保稅貨物交接完畢。
但許多企業通常未按海關規定進行作業,而是常采用以下一些違規的行為進行:
(1)
未辦理轉廠申請或者雖辦理了但尚未獲得海關許可,就擅自交接保稅貨物,通稱“先送(交接保稅貨物)后轉(辦理轉廠手續)”。“先送后轉”海關可對其作
5%~30%的處罰。在違法責任追究上,轉出、轉入企業都各有責任,由于貨物原控制者是轉出企業,所以主要責任應在轉出方,而轉入方海關較少追究!跋人
后轉”還有個最大的特點就是特別容易發生案值非常巨大的案件,因為“先送后轉”的違規行為很容易掩蓋起來,如果企業未經海關許可送貨,之后在海關未發現之
前又辦結了轉廠手續,往往在海關稽查倉庫時一般不會發現其數量上有什么異常,除非海關祥細核對其送貨記錄和轉廠記錄是否對應,但此事非作為海關稽查的重
點。于是,有些企業就會發生連續若干年的“先送后轉”行為,最后涉及的貨物價值往往就會達數百萬元巨額。如此,企業將受到的處罰就會更大。
(2)
轉出、轉入企業辦理了轉廠申請并且獲得海關批淮,但沒有按規定的時間、方式辦理保稅貨物的交接等有關手續。此屬手續性違規行為。轉出、轉入的企業同時向各
自的海關提出對應的轉出、轉入申請,轉入、轉出地海關審批同意后,企業之間才可以辦理結轉保稅貨物的交接手續;一般轉入地海關都會簽批一個轉入期限。如果
轉入、轉出地海關分別隸屬兩個直屬海關,此結轉屬“加工貿易跨關區深加工結轉”。由于保稅貨物的交接工作由結轉雙方自行進行,所以有時雙方的交貨會超期。
海關在核對企業在廠保稅貨物數量與賬面應余保稅貨物數量時,就會發現轉出企業多出保稅貨物、轉入企業短少保稅貨物的情形。不按時交付結轉保稅貨物違規行為
的重要特點是和“先送后轉”行為會在同一個企業內并發,一般是因為一家企業結轉的的下游企業往往有數個,大型的企業客戶較多,而企業的保稅貨物數量是一定
的,當其向一家結轉下游企業多送貨物時(即發生“先送后轉”),那就會向別的企業少送貨,當超過一定的時限時,自然就成為“不按時交付結轉保稅貨物”的違
規。如此將受海關的處罰也是極為嚴重的。
(3) 實際交接的保稅貨物不同于申報的保稅貨物,如品名、規格、數量等方面存在不同,也稱“結轉不實”。結轉就是一次對應的出口和進口,“結轉不實”也就是進口、出口兩次申報不實行為,申報結轉(進出口)的貨物和實際結轉(進出口)的貨物不相符。
(三)保稅貨物短少或者記錄不真實且無正當理由:
(1)保稅貨物短少且無正當理由,此類違規行為有兩個因素:一是保稅貨物短少的事實,所謂的短少,是指海關根據保稅貨物經營的制度所統計應當尚由企業經營
的保稅貨物數量和經盤倉差點后實際查證企業尚經營的保稅貨物數量之間的差距,賬面應存數據大于實存貨物數據,也即是“賬多貨少”。二是無正當理由,是指當
事人對短少的事實并不能提供可以免責的理由,此理由理解是指不可抗力因素,而且當事人還要就提出的理由提供證明,沒有證據證明的,海關可視為當事人沒有正
當理由。此違法責任是: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貨值5%~30%的罰款;涉及許可證管理且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得交的,另處30%以下的罰款;涉及漏稅
的確,可以處漏稅額1倍以下罰款。如當事人欲免除此責任,只有兩種方式:一是提供合法理由,即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發生地震導致房屋倒塌,貨物受損等;
二是提供反證,證明實際上并不存在保稅貨物短少的情況。否則一旦企業出現“賬多貨少”的情況,一般都被認定是當事人對保稅貨物作了擅自處理。
(2)保稅貨物記錄不真實且無正當理由。保稅貨物記錄不真實且無正當理由,則正好和保稅貨物短少無正當理由相反,是指賬面數額低于企業實際經營保稅貨物的
數額,且企業也說明不了正當理由。保稅貨物記錄不真實往往與企業申報單耗不實、加工貿易進出口環節申報不實有關。此情況存在的危害也非常之大,因為“記錄
不實”所多出的保稅貨物海關監管不到,企業如內銷處理,海關也不易察覺。在海關稽查中,如發現企業有此情況發生,將受嚴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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