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企業可以接受投資者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股權、特定債權等形式的出資。其中,特定債權是指企業依法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符合有關規定轉作股權的債權等。
企業接受投資者非貨幣資產出資時,法律、行政法規對出資形式、程序和評估作價等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企業接受投資者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其他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出資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比例。
第十五條 企業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份等方式籌集權益資金的,應當擬訂籌資方案,確定籌資規模,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和必要的報批手續,控制籌資成本。
企業籌集的實收資本,應當依法委托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資本管理制度,在獲準工商登記后30日內,依據驗資報告等向投資者出具出資證明書,確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企業籌集的實收資本,在持續經營期間可以由投資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轉讓或者減少,投資者不得抽逃或者變相抽回出資。
除《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得回購本企業發行的股份。企業依法回購股份,應當符合有關條件和財務處理辦法,并經投資者決議。
第十七條 對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超出注冊資本的差額(包括股票溢價),企業應當作為資本公積管理。
經投資者審議決定后,資本公積用于轉增資本。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包括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可以用于彌補企業虧損或者轉增資本。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后留存企業的部分,以不少于轉增前注冊資本的25%為限。
第十九條 企業增加實收資本或者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轉增實收資本,由投資者履行財務決策程序后,辦理相關財務事項和工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資金,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一)屬于國家直接投資、資本注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加國家資本或者國有資本公積。
(二)屬于投資補助的,增加資本公積或者實收資本。國家撥款時對權屬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全體投資者共同享有。
(三)屬于貸款貼息、專項經費補助的,作為企業收益處理。
(四)屬于政府轉貸、償還性資助的,作為企業負債管理。
(五)屬于彌補虧損、救助損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為企業收益處理。
第二十一條 企業依法以借款、發行債券、融資租賃等方式籌集債務資金的,應當明確籌資目的,根據資金成本、債務風險和合理的資金需求,進行必要的資本結構決策,并簽訂書面合同。
企業籌集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應當遵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規劃、自有資本比例及其他規定。
企業籌集資金,應當按規定核算和使用,并誠信履行合同,依法接受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