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條 公司的對外投資(含資產處置)500萬元、關聯交易300萬元以上,必須將方案報經董事會審議,并應經過充分的研究論證,評估。對超過5000萬元(關聯交易3000萬元)以上的重大項目,必須經過股東大會表決通過方可實施。
第九十五條 方案具體實施時,由總經理根據董事會的決議具體落實。
第九十六條 投資業務的會計記錄與授權、執行和保管等方面應明確職責分工。建立詳盡的會計核算制度,按每種證券分別設立明細帳,詳細記錄相關資料;核算方法符合會計準則的規定;期末進行成本與市價孰低比較, 并正確記錄投資跌價準備。
第九十七條 投資明細帳與總帳的登記職務分離,投資披露符合會計準則的要求。
第十九章 籌資活動的控制
第九十八條 借款及利息支付、發行股票及股利支付都必須經過適當的授權審批,嚴格履行程序。
第九十九條 借款和所有者權益的變動要登記入帳。
第一百條 借款均為公司承擔的債務,所有者權益代表所有者的法定求償權。
第一百零一條 借款和所有者權益的期末余額確保屬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