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條 收入是指公司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收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者客戶代收的款項。
第四十九條 公司應當根據收入的性質,按照收入確認的原則,合理地確認和計量各項收入。他人使用公司資產收入確認原則為他人使用公司資產在與交易相
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時,確認收入實現。利息收入按他人使用公司現金的時間和適用利率計算確定,使用費收入按有關合同或協
議規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計算確定。
第五十條 利潤是指公司在一定會計期間內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
第五十一條 公司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潤彌補;下一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五年內用所得稅前利潤延續彌補。延續五年未彌補的虧損, 用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彌補。
第五十二條 公司當期實現的凈利潤,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減去年初未彌補虧損)和其他轉入后的余額,為可供分配的利潤。可供分配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2、提取任意盈余公積;
3、提取法定公益金;
4、向股東分配股利;
第五十三條 公司以及各子公司會計主管人員應共同核實利潤是否正確,并按期會同有關部門檢查部門執行利潤預算情況。
第五十四條 按股東大會及董事會規定的利潤分配程序分配利潤。
第五十五條 會計主管應審查損益表和利潤分配表,分析利潤增減原因提出應采取的對策,并向股東大會及董事會編制全面預算提供上述資料及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