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 成本是指公司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種耗費;費用是指公司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常活動所發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合理劃分期間費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成本應當計入所生產的產品、提供勞務的成本。公司應將當期已銷產品或已提供勞務的成本轉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一條 公司的期間費用應當包括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期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并在利潤表中分別項目列示。
第四十二條 公司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購入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支出;被沒收的財產;各項罰款、贊助、捐贈支出; 以及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三條 公司擬訂成本管理和核算辦法,加強成本管理的基礎工作,根據核定的利潤指標,編制公司成本、費用預算。按期編制成本報表,核算商品明細,購銷成本,正確歸集,劃分成本界限。
第四十四條 按期進行成本費用分析和考核的執行情況及升降原因,預測成本發展趨勢,提供有關成本費用資料,做好各部門考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