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定期編制年度資金計劃、月度資金計劃,以便及早發現資金不足數量,采取積極對策,確保資金運轉流暢。
第二十五條 公司負債與總資產的比例應盡量接近同行業平均水平,以使公司的風險與收益盡量達到最佳組合。
第二十六條 銀行帳戶印鑒的使用實行分管并用制。不準由一人統一保管使用。印鑒保管人臨時出差時,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二十七條 銀行帳戶往來應逐筆登記入帳,不準多筆匯總記帳,也不準以收頂支記帳。公司財務按月與銀行對帳單核對,未達帳項,應作出調節表,逐筆調節平衡。
第二十八條 財會人員辦理信匯、電匯、票匯、轉帳支票等付出款項,一律憑付款審批單辦理,付款審批單應附入付款憑證記帳備查,付款審批單由項目經辦人負責辦理報批,由總經理簽字或其授權人簽字方可生效。
第二十九條 公司所需借款不應由獨家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供應,以為分散借款風險,保證借款來源。
第三十條 本公司對金融機構提供書面或口頭信息,限由財務總監或其指定代理人統一辦理。
第三十一條 資金調度人員應及時了解公司資金狀況,以適應經常變動的經營環境及融資環境。
第三十二條 公司大額度資金支出,在付款之前,應先經資金管理人員審核,以了解是否列入資金計劃安排,若未列入,視資金之緩急,可要求予以暫緩付款,并將延期付款理由及預計付款日期通知用款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