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公司固定資產的購置應視經營需要,按計劃購置,不得盲目購置,部門在購入固定資產前應填寫“財產物品申購單”,按規定的程序核準后,據以辦理購置手續。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2000 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動力設備、運輸設備及其他設備。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按實際成本或確定的公允價值計價。
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折舊采用直線法計提。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分類、預計經濟使用年限,預計殘值率和折舊年限如下:
類 別 使用年限(年) 殘值率(%) 年折舊率(%)
房屋及建筑物 15-405 2.375-6.33
通用設備 10-155 6.33-9.5
專用設備 10-155 6.33-9.5
運輸設備 5-125 7.92-19
第二十一條 購入的固定資產以進價加運輸、裝卸、包裝、保險等費用作為原價。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還應包括安裝費用。國外進口設備的原價還應包括關稅及工商稅等。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產,應以投資協議約定的價格為原價。
第二十二條 固定資產必須每年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報廢及固定資產的定價,必須嚴格審查,按規定經批準后于年度決算時處理完畢。
第二十三條 期末按固定資產帳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對可收回金額低于帳面價值的差額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計入當期損益。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固定資產,應當全額計提減值準備:
1.長期閑置不用,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再使用,且已無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
2.由于技術進步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資產;
3.雖然固定資產尚可使用,但使用后產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資產;
4.已遭毀損,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
5.其他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固定資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