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公司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人員執行條例》、《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及有關補充規定等法規。
第十一條 公司采用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并按有關規定辦理會計事項。
第十二條 記帳方法采用借貸記帳法,公司以權責發生制為記帳基礎,以歷史成本為計價原則。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公司發生涉及外幣的業務,按發生的當日外匯市場匯率的中間價折合本位幣記賬,期末將貨幣性外幣賬戶的余額按期末外匯市場匯率中間價調整折合人民幣金額,調整后折合的人民幣余額與原賬面余額之差作為匯兌損益,并按規定計入“財務費用”、“在建工程”等科目。
第十四條 一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中文字記錄均用中文記載,記載書寫必須使用鋼筆,不得用鉛筆及圓珠筆書寫。
第十五條 公司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須一致,非經董事會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改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