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2004年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和2007年中部六省實行增值稅轉型試點改革之后,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國所有地區、所有行業都將推行增值稅
轉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允許企業抵扣新購入設備所含的增值稅,同時,取消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將小規模納
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低至3%,將礦產品增值稅稅率恢復到17%。
增值稅是我國的主體稅種,其納稅人可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采用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即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一般納稅人則采用
進項稅額,抵扣銷項稅額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即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國際上,根據抵扣范圍的大小,增值稅可分為三種具體的類型:
生產型增值稅: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外購原材料、燃料、動力購進稅額
收入型增值稅: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外購原材料、燃料、動力購進稅額-機器設備購進稅額
消費型增值稅: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外購原材料、燃料、動力購進稅額-機器設備購進稅額-房屋建筑物購造稅額
因此,生產型增值稅在計算當期應納增值稅時,不允許扣除當期購進固定資產和機器設備所含增值稅,而消費型增值稅是可以扣除的。但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
務總局負責人2008年11月11日就增值稅轉型改革答記者問的有關內容,我國現行增值稅征稅范圍中的固定資產主要是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
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因此,轉型改革后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仍然在上述范圍,即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不能納入增值稅的抵扣范圍。即便如此,轉型
后當期應納增值稅仍會減少。對于要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和設備更新的新辦企業及老企業來說,要對照新政策,根據企業實際經營狀況,慎重籌劃好企業的設備投資,
以最大限度地享受到增值稅轉型稅收政策。由于具體實施細則尚未出臺,本文僅根據增值稅轉型的原理與上兩次增值稅轉型的政策提出籌劃思路。
一、納稅人身份的籌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1993]38號文件)(以下簡稱《細則》)規定,從事貨物生產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
元以下的屬于小規模納稅人,適用6%的征收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而一般納稅人的稅率為17%,準予抵扣進項稅額。這便給納稅人提供了利用納稅人身份的認
定來減輕稅收負擔的機會。兩種納稅人稅負的輕重可以通過測算增值稅稅負無差別平衡點,即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稅負相等的增值率[(銷項稅額-進項稅
額)÷進項稅額]加以判斷。根據現行的稅收制度計算,稅負無差別平衡點的增值率為35.3%(銷售額×17%×增值率=銷售額×6%)。即當增值率為
35.3%時,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相等;當增值率大于35.3%時,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輕于一般納稅人;反之,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于一般納
稅人。
增值稅轉型后,小規模納稅人的稅率降低為3%,相應的,增值稅稅負無差別平衡點也就改變為17.64%(銷售額×17%×增值率=銷售額×3%)。即當增
值率為17.64%時,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相等;當增值率大于17.64%時,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輕于一般納稅人;反之,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
重于一般納稅人。由于增值稅稅負無差別平衡點的改變,年銷售額在30~100萬元之間的企業要關注增值稅轉型對其納稅人身份的影響。
1.只要是增值率大于17.64%,新設企業都應考慮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如果新設企業預計年應稅銷售額超過100萬元,則可以考慮通過企業分立等方式分成多個小規模納稅人企業。
2.如果已設立企業的增值率大于17.64%而小于35.3%,轉型前選擇以一般納稅人納稅比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納稅有利。增值稅轉型后,則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納稅有利,應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當然,這是僅就增值率而言的,進行納稅人身份的籌劃過程中還應考慮:納稅人身份的可選擇性,不是所有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作為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而
且一般納稅人轉變為小規模納稅人后就不能再次恢復一般納稅人身份;轉變身份后銷售收入的變化,轉變身份后有可能引起客戶群體、數量的變化,從而影響銷售收
入以及利潤。這些都應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予以考慮,以使企業稅后收益最大化。
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籌劃
(一)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義務實現時間的籌劃。
根據《細則》,小規模納稅人稅率商業為4%,其他為6%。增值稅轉型后小規模納稅人稅率將統一調低至3%。由于小規模納稅人的計稅依據是銷售額,因此企業
在2008年剩下的這一個多月應盡可能減少銷售量,或者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將納稅義務推遲到2009年實現,以充分享受稅率變化的優惠。
《細則》中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分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
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
發出的當天。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證的當
天等等。企業可以根據此規定盡可能推遲納稅義務實現。如現在企業銷售貨物時就應簽訂賒銷或分期收款合同,并將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定在2009年;采取直接
收款方式的,可以與對方約定推遲收款并推遲發貨;采取代銷方式的,也可與代銷單位協商推遲發送代銷清單;已經銷售的,可與對方協商作銷貨退回,推遲到明年
再銷售。
(二)機器設備購進時間的籌劃。
由于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機器設備購進稅額可計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因此,2008年年底計劃購進的機器設備可以推遲到2009年,或者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
推遲納稅義務的實現。根據《細則》,增值稅進項稅款抵扣的時間定為:工業企業為貨物驗收入庫時可申報抵扣;商業企業為支付貨款后才可申報抵扣。因此,企業
采購機器設備可以采取暫不驗收入庫或暫不付款的方式,以推遲到2009年再申報抵扣進項稅。
(三)固定資產銷售時間的籌劃。
實行生產型增值稅銷售固定資產一般免征增值稅,但是增值稅一旦轉變為消費型,銷售固定資產就應與銷售一般貨物一樣,計算并交納增值稅。所以企業應利用
2008年剩下的時間抓緊銷售固定資產,或者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如賒銷將2009年的納稅義務提前到2008年實現,2009年還要注意應盡量將固定資產
銷售給小規模納稅人。
三、兼營行為是否分開核算的籌劃
根據《細則》第六條,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
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因此,對兼營行為的稅務處理方法就是:納稅人若能分開核算的,則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不能分開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營
業稅。若該企業是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因為提供應稅勞務時,可以得到的允許抵扣進項稅額較少,所以選擇分開核算分別納稅有利;若該企業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
人,則要比較一下增值稅的含稅征收率和該企業所適用的營業稅稅率,如果企業所適用的營業稅稅率高于增值稅的含稅征收率,選擇不分開核算有利。
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分開核算是有利的,只有一種情況即從事商業的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稅率為4%)兼營適用稅率為3%的營業稅應稅勞務時應選擇不分開核
算,因為此時增值稅的含稅征收率為4%/(1+4%)=3.85%,大于營業稅稅率3%。但是,增值稅轉型后,這種情況就發生改變了,小規模納稅人稅率統
一調低為3%,此時增值稅的含稅征收率為3%/(1+3%)=2.92%,小于營業稅稅率3%.所以增值稅轉型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無論兼營何種營業稅
應稅勞務,應盡可能選擇分開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