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企業所得稅的輕重直接影響稅后凈利潤的形成,關系到企業的切身利益,因此,企業所得稅是稅
收籌劃的重點。從成本核算的角度看,利用成本費用的充分列支是減輕企業稅負的最根本的手段。企業應納所得稅數額根據應納稅所得額和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求
得,在稅率既定的情況下,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多少取決于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多少。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
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扣除項目包括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
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本文以成本費用中的折舊為例分析,分析《企業所得稅法》下折舊對稅收籌劃的影響。在收入既定
時,盡量增加準予扣除的項目(比如折舊),即在遵守財務會計準則和稅收制度規定的前提下,將企業發生的準予扣除的項目予以充分列支,必然會使應納稅所得額
大大減少,最終減少企業的所得稅計稅依據,并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折舊是固定資產由于損耗而轉移到產品成本中去的那一部分價值,正確計算和提取折舊,不但有利于計算產品成本,而且保證了固定資產再生產的資金來源。折舊是
成本的組成部分,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不一致,分攤到各期生產成本中去的固定資產成本也存在差異,特別是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雙倍余額
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因此,折舊的計算和提取必然關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水平,最終影響企業的稅負輕重。當然,由于企業折舊方法上存在差
異,也就為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折舊方法或年限,僅適用于2008年1月1日新
增加的固定資產,不需要對以前的固定資產進行追溯調整。利用折舊方法選擇進行稅收籌劃,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折舊方法選擇要符合法律規定
由于稅法賦予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選擇權,也就為企業提供了稅收籌劃的空間。但稅收籌劃區別于其他節稅方法的一個顯著的特點是,它具有合法性,即稅收籌劃
必須在符合法律規定和立法意圖的前提下進行。按《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2006)》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
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因此,企業在進行折舊方法選擇時必須充分了解
現行法律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現行財務制度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
限法。《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同時《企業所得稅
法實施條例》對加速折舊進一步解釋,第九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1)由
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
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我們可以看到,企業所得稅規定的加速折舊不僅是折舊方法,還包括縮短折
舊年限。這就要求企業在折舊方法選擇上必須符合上述的有關規定,企業超出法律規定選擇的折舊方法不僅不能給企業帶來節稅收益,相反還可能因其行為違背法律
規定而使企業遭受罰款的損失。
2.企業利用折舊方法選擇進行稅收籌劃須考慮稅率因素的影響
折舊的計算和提取會影響企業的利潤水平和稅負輕重,但不同的稅率條件會使折舊對企業的利潤和稅負產生不同的影響。如果各年的所得稅率不變,則選擇加速折舊
法對企業較有利,這是因為采用加速折舊法,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舊較多,在后期年份提取的折舊較少,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相當于企業在初始年份內取
得了一筆無息貸款。但是,如果未來所得稅稅率越來越高,則選擇平均年限法較有利。由于延緩納稅利益與稅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來所得稅稅率越來越高的情
況下,往往會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稅負,大于延緩納稅的利益。當然也有可能以后年度增加的稅負小于延緩納稅的利益。所以,在未來稅率越來越高時,需要企業進行
比較分析后,才能對企業的折舊方法作出選擇。從《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來看,目前稅率有以下幾個檔次:25%、20%、15%。分別
適用下列情況:
(1)一般企業為25%;
(2)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為20%;
(3)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對于《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出臺前享受優惠稅率的企業,其稅率的可參照《國務院關于
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和《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
發[2007]40號)相關規定。
3.企業利用折舊方法選擇進行稅收籌劃必須考慮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
企業計算提取的折舊費隨著產品的銷售而轉化為貨幣資金,這部分由貨幣資金提存累積形成的折舊基金,被企業用于補償固定資產價值。然而,《企業會計準則第4
號——固定資產(2006)》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這樣,如果存在通貨膨脹,則企業按歷史成本所收回的資金的實際購買力無疑已大大貶值,無
法按現行的市價進行固定資產簡單再生產的重置。但是,在存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如果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方法,既可以使企業加快投資的回收速度,并在降低未來
的不確定性風險的同時,將補償的折舊基金投入企業再增值過程,以創造更多的財富;又可以使企業的折舊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舊成本取得更多的折舊抵稅
(折舊×所得稅稅率),從而取得延緩納稅的效應,為企業增加相對的投資收益。可見,通貨膨脹的存在對企業并非總是不利的,企業也可以通過采用加速折舊方法
有效地利用通貨膨脹,使企業獲得抑減稅負的效應。
4.企業利用折舊方法選擇進行稅收籌劃必須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
從表面上看,在固定資產價值既定的情況下,無論企業采用什么折舊方法,也無論折舊年限多長,計算提取的折舊總額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資金時間價值因素的
影響,企業會因為選擇的折舊方法不同,而獲得不同的收益和承擔不同的稅負水平。資金時間價值是指資金在時間推移中的增值現象。由于資金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
增值,因此,不同時間點上的同一單位資金的價值含量是不等的。這樣,企業在比較各種不同的折舊方法帶來的稅收收益時,就不能采用靜態的方法,僅就其中某一
年度的折舊額及折舊帶來的折舊抵稅(折舊×所得稅稅率)進行比較,或將折舊年限內各年的折舊額及折舊帶來的折舊抵稅簡單相加后進行比較。而必須采用動態的
方法,先將企業在折舊年限內計算提取的折舊按當時資本市場的利率進行貼現后,計算出各種折舊方法下在規定折舊年限內計算提取的折舊費用的現值總和及折舊抵
稅現值總和,再比較各種折舊方法下的折舊現值總和及稅收擋避現值總和,并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選擇能給企業帶來最大稅收擋避現值的折舊方法計算提取
固定資產折舊。
5.企業利用折舊方法選擇進行稅收籌劃必須考慮企業各年收益的分布情況
在第2點,企業利用折舊方法選擇進行稅收籌劃須考慮稅率因素的影響所述,如果未來稅率不變且企業各年的收益較均衡,則采用加速折舊方法對企業節稅較有利。
這里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折舊會小于企業當年的所得額,這樣才能起到作用,如果企業為虧損,則折舊方法的對所得稅沒有影響,企業反而付出籌劃成本,
沒得得到籌劃的利益。所以在利用折舊方法進行稅收籌劃的時候需要進一步考慮企業各年的收益情況,否則達不到合理避稅的目的。
結論:雖然上述5個要點,是分別闡述的,從我們的分析可知,它們之間并不是獨立的,而是存在著聯動關系。我們需要提醒廣大納稅人注意,在利用折舊進行稅收籌劃的時候,切不可只看一點,應該從上述5個方面綜合分析,選擇對企業最有利的籌劃方案,以達到最佳節稅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