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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應付工資科目虛增成本 | | | 某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21日,由五人共同出資成立,其中王某出資比例95%,是該單位的董事長,其妻孫某是總經理。主要從事化工產品的生產銷
售,2007年收入8000萬元,利潤309629.88元,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102177.86元。稅務人員對該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會計科目
的勾稽關系基本相符,但在檢查“應付工資”科目時,核實該單位月平均工資總額407萬元,兩個年度應付工資的計提及支付總額變化不大,在對2006年12
月應付工資檢查時發現,計提的車間生產人員工資總額6657528元,然后又對多計提的應付工資2440946元進行了沖銷,但當月的產銷量與其他月份變
化不大。
企業對此的解釋是:由于賬務人員疏忽,算錯了應付工資總額,在后面的記賬憑證已經進行更正,為此財務人員還受到廠部的處罰,并提供了廠部處罰的決定。
稅務人員通過查閱記賬憑證,終于發現了隱藏在錯誤賬務處理后面的秘密,原來企業實際上已經將多計提的應付工資總額2440946元的大部分結轉入當年的產
品銷售成本中,從而虛增了銷售成本,減少了本年利潤,少繳了企業所得稅。
原來,該單位實際是家庭式的企業,董事長為了少繳稅,高薪聘請了某注冊會計師做財務總監進行稅收籌劃,妄圖以此達到少繳企業所得稅的目的,稅務人員根
據檢查情況對企業計算調增200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517951.09元,對企業補繳企業所得稅500923.86元。
該企業通過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經主管稅務部門審理委員會集體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認定為偷稅,對該加收滯納金、處以偷稅數額50%的罰款計250461.93元,并要求進行賬務調整。 | | [返回] [打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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