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老百姓的收入逐年增加,個人所得稅也成了大多數人常涉及的稅種之一。個人所得的稅收籌劃就成為生活中一個比較熱門的話題。我國于
1994年1月1日開始實施適用于中外籍個人的《個人所得稅法》,仔細研究分析《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原則和具體規定,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總體思路是注
意收入量的標準、支付的方式和均衡收入,降低名義收入,保持實得收入不變,進而降低稅率檔次。具體的稅收籌劃根據情況有不同的做法。
常見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將工資發放量盡量安排在允許稅前扣除額以下;提高職工的福利水平,降低名義收入;可以采取推延或提前的方式,將各月的工資收入大致拉平;納稅人通過在盡可能長的時間內分期領取勞務報酬收入。
實例一,某企業為季節性生產企業,該企業職工實行計件工資,其一年中只有四個月生產。期間,職工平均工資3000元/月,若按其企業實際情況,則在
生產四個月中,企業每位職工每月應繳個人所得稅為(當地準予扣除費用標準為1600元/月)(3000-1600)×10%-25=115(元),四個月
每人應納個人所得稅共460元。若企業將每名職工年工資12000元(3000元×4)平均分攤到各月,即在不生產月份照發工資,則該企業職工的工資收入
達不到起征點
實例二,劉某為某縣國有企業的負責人,月工資收入2500元(包括各類津貼和月獎金),年終企業發給其年終獎金2000元,同時縣政府因其企業經營
得好,又發給其3000元獎勵金。此處可以三個月時間做一下比較。若劉某在12月份一次性領取5000元獎金,那么劉某12月、1月、2月應納個人所得稅
分別為(當地準予扣除費用標準為1600元/月):12月應納所得稅為(2500+5000-1600)×20%-375=805(元);1月應納所得稅
為(2500-1600)×10%-25=65(元);2月應納所得稅為同上65元
這樣,劉某三個月共繳納個人所得稅935元。如果劉某在12月和1月分兩次領取政府獎3000元,在1月和2月分兩次領取本單位獎金2000元,那么應納
個人所得稅為:12月應納所得稅為(2500+1500-1600)×15%-125=235(元);1月應納所得稅為
(2500+1500+1000-1600)×15%-125=385(元);2月應納所得稅為
(2500+1000-1600)×10%-25=165(元)。三個月共納稅款785元,這樣,通過籌劃后共少繳個人所得稅稅款25元。該例通過將收入
均衡攤入各月的做法使適用稅率檔次降低,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實例三,陳某為某行政單位軟件開發員,利用業余時間為某電腦公司開發軟件并提供一年的維護服務,按約定可得勞務報酬24000元,陳某可要求對方事
先一次性支付該報酬,亦可要求對方按軟件維護期12個月支付,每月支付2000元。盡管后一種付款方式會有一定的違約風險,但考慮個人所得稅因素后,兩種
付款方案利弊會有新變化。若對方一次支付,則陳某應納個人所得稅為24000×(1-20%)×20%=3840(元)若對方分次支付,則陳某每月應納個
人所得稅(2000-800)×20%=240(元)12個月共計繳稅2400元,比一次支付報酬少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1440元。該例中陳某可以要求對
方按月支付勞務報酬,因為是多次勞務報酬所得,每次可扣除20%的費用。經過多次分攤,多次扣除來實現降低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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