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收入迅速增長,不管是薪金增長還是兼職創收,一些人的錢包鼓了起來。不過這個幸福的時刻也往往容易讓人忽略掉某些細
節,很多人認為得到的報酬越多,扣去的稅款也應該越多。但事實上,如果你稍稍變化一下方法,那么同一份報酬需繳納的稅收會有所不同。也就是說,在獲得收入
時并不是對方支付得越多越好,支付多,繳稅也多,而個人拿到的卻未必多。一定要計算稅后收入,掌握一些個稅籌劃的小技巧。
一、分拆所得,降低適用稅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對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可以單
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于對于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
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如果納稅人取得獎金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2000元,可將獎金收入減除“當月工資與2000元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
得額,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款。如果該項獎金所得一次性發放,由于其數額相對較大,將使用較高稅率。這時,如果采取分攤籌劃法,就可以節省不少稅款。
[例1]:小李2008年3月份取得工資、薪金2500元,當月又一次性獲得公司獎金9000元,那么,按照規定,他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計算過程如下:
工資部分應納稅額為(2500-2000)×10%=50(元);獎金部分應納稅額為9000×20%-375=1425(元);3月小李共應納稅為50
1425=1475(元)。到了2008年4月份,小李同樣還得繳納50元的個人所得稅,這樣小李3月、4月2個月共應納稅1475
50=1525(元)
其實,如果小李和公司老板商議一下,將獎金分為2次下發,即3月、4月每月平均發放4500元,這樣,小李2個月的納稅情況起了變化:
3月、4月應納稅額各為(2500 4500-2000)×15%-125=625(元)則2個月共應納稅625×2=1250元。通過上述計算可以知道,第二種發放獎金的方法可以使小李少繳納稅款1525-1250=275元。
二、將部分工資、薪金適當福利化
一般來說,工資、薪金收入超過2000元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如果將超過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的工資、薪金收入部分用于職工福利支出,這
將減少了個人支出,同時減少計稅收入,降低其個人所得稅負擔。單位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式降低計稅工資、薪金所得,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1)提供交通
便利。如開通班車、免費接送職工上下班,或者每月報銷一定額度的交通費用。(2)為職工購房提供一定期限的貸款,之后每月從其工資額中扣除部分款項,用于
歸還貸款。這樣可以減輕職工的貸款利息負擔。(3)為新調入職工提供周轉房。(4)提高職工的辦公條件,為其配備辦公設施及用品,比如為職工配備筆記本電
腦及電腦耗材等,但在操作中要注意辦公設施及用品的所有權屬于單位,列入單位的固定資產,職工擁有使用權,職工調出單位時要將相應的物品歸還單位。如果所
購置的辦公用品所有權歸個人,則相當于對職工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要按照物品的價值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例2]:王教授每月工資為5350元,每月需支付:房租2100元、交通費120元、電話費150元,食堂用餐200元。除去以上固定開支,王教授可動用收入為2780元。王教授每月應納稅額為(5350-2000)×15%-125=377、5元。
假如以上每月固定支出由學校采取實報實銷方式負擔,而每月工資下調為2780元,則每月應納稅額為(2780-2000)×10%-25=53元。經籌劃后,學校支出不變,但王教授每月可節稅377、5-53=324、5元,全年共節稅324、5×12=3894元。
三、選擇不同的所得形式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是20%、30%、40%的三級超額累進稅率。顯然,相同數額的工資、薪金所得與
勞務報酬所得的稅收負擔是不相同的。這樣,在一定條件下,將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分開、合并或相互轉化,就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例3]:王先生是某公司職工,月工資收入為2500元。2008年3月份,王先生從某廣告公司獲得勞務報酬2000元。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王先生的納稅情況如下: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為(2500-2000)元×10%=50元,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為(2000-800)元×20%=240元,這兩項所得王先生
共納稅額=50元+240元=290元。如果王先生將這兩項所得合并為工資、薪金所得共同納稅,則王先生3月份應納稅額為(2500
2000-2000)×15%-125=250元。顯然,對于王先生而言,將兩項所得合并納稅更合算,較前者可節稅290-250=40元。
為達到此目的,王先生需將其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前者與后者的本質區別在于,后者提供所得的單位與個人之間存在著穩定的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
而前者不存在這種關系。因此,王先生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與廣告公司簽訂合同,建立固定的雇傭關系,一年可節稅40×12=480元。
在某些情況下,將工資、薪金所得轉化為勞務報酬所得更有利于節省稅收。如陳先生系一高級工程師,2008年4月獲得某公司的工資類收入30000元。如果
這份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則陳先生應納稅額為(30000-2000)×25%-1375=5625元;如果這份所得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納稅,
則陳先生應納稅額為30000×(1-20%)×30%-2000=5200元。因此,如果陳先生和該公司不存在穩定的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則他可以節稅
5625-5200=425元。
結論:一般來說,在應納稅所得額較低時(20000元以下),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比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稅率要低,這時在可能的情況下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
工資薪金所得,可以達到節稅目的;而在應納稅所得額較高時(20000元以上),在可能的情況下將工資薪金所得轉化為勞務報酬所得,則可以達到減輕稅收負
擔的目的。
四、分解稿酬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稿酬所得按次納稅,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但對于不同的作品可以分開計稅。同時還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取得的稿酬所得,每個人都可以按其所得的收入分別按稅法規定進行費用扣除。這些規定為納稅人提供了納稅籌劃的空間。
1.系列叢書法
如果某些著作可以分解成幾個部分,以系列著作的形式出版,則該著作被認定為幾個單獨的作品,分別計算納稅,這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節省納稅人不少稅款。值得說
明的是,這種發行方式應使每本書的人均稿酬低于4000元(根據稅法規定,在稿酬所得低于4000元時,實際抵扣標準大于20%)。
[例4]:谷教授準備出版一本關于人力資源管理的著作,預計獲得稿酬所得10000元。
如果以1本書的形式出版該著作,則谷教授應納稅額=10000元×(1-20%)×20%×(1-30%)=1120元。如果該著作可以分解成4本的系列
叢書的形式出版,則谷教授應納稅總額=[(10000/4)-800]元×20%×(1-30%)×4=952元。由此可見,經過籌劃,谷教授可少繳稅款
168元。
2.著作組法
如果一項稿酬所得預計數額較大,可以通過著作組法,即一本書由多個人共同撰寫。與上述方法一樣,這種籌劃方法也是利用低于4000元稿酬的800元費用抵
扣,該項抵扣的效果大于20%的標準。著作組法不僅有利于加快創作速度、集思廣益、擴大發行量、積累著作成果,而且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使用這種籌劃方法,雖然達到了節稅的目的,但每個人的最終收入可能會比單獨創作時少。因此,這種籌劃方法一般用在著作任務較多時,比如成立長期合作的著作組,或將自己的親屬列為著作組成員。
結論:納稅人應盡量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額收入,在合法的前提下將所得均衡分攤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數,降低應納稅所得額。在實行累進稅率時,還可以避免檔次爬升現象的出現。
其實,我們每個人的頭腦中都應具有一定的節稅意識。當我們納稅時,我們應該先問問自己,我是不是應該享受稅收優惠?計稅依據是什么?如果沒有時間去
查資料,可以到稅務專家那里去咨詢一下,這將利于幫助你認識稅法,了解稅法。在此基礎上,充分利用稅收政策,做到既要依法納稅,又不冤枉多繳稅款,實現納
稅人權利與義務的統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