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對納稅義務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礙,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
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項所得,都是明確按次計算征稅的。由于扣除費用依據每次應納稅所得額的大小,分別規定了定額和定率兩種標準。因此納稅人應在
合法前提下,準確劃分“次”,達到合法節稅的目的。
某人在一段時間內為某單位提供相同的勞務服務,該單位或一季或半年,或一年一次給該人勞務報酬,這取得的勞務報酬,雖然是一次取得,但不能按一次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假設該單位年底一次付給該人一年的咨詢服務費6萬元,如果該人按一次申報納稅的話,其應納稅所得額如下:60000- 60000×20%=48000.8(元)
屬于勞務報酬一次收入略高,應按應納稅額加征五成,其應納稅額如下:應納稅額=48000×20%×(1+50%)=14400.00(元)
如果該人以每個月的平均收入5000元分別申報納稅的話,其每月應納稅額和全年應納稅額如下:
每月應納稅額=(5000-5000×20%)×20%= 800(元)
全年應納稅額=800×12= 9600(元)
這樣,可節稅14400-9600=4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