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備案,并由商標局予以公告。
辦理商標許可備案需注意如下問題:
1、商標被許可人
商標被許可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企業以及符合《商標法》第17條規定的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2、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一般應包括:
雙方當事人的名義、地址、使用許可的商標、注冊證號、使用期限、使用的商品、商品質量監督等內容。
3、 使用他人注冊商標要注意以下幾點:
(1)使用的期限應當在注冊商標的有效期之內,需要繼續使用的可在商標續展注冊后,續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2)使用的商標,必須是注冊商標原樣,不得改變。
(3)使用商標的商品應在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之內。
(4)許可人必須監督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其商品質量。
(5)被許可人不得以許可人的名義使用商標,被許可人要標明真實的廠名、廠址、對消費者負責。
(6)許可人應保證注冊商標的有效性,在許可他人使用商標期間不得單方面違反合同約定,做出損害被許可人利益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