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概述
中標機電產品是指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包括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亞洲開發銀行和外國政
府貸款,由中國招標組織在國際上進行招標,國內生產企業、外貿企業或工貿公司中標,在國內生產或委托生產、加工或收購的機電產品。由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
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視同國內企業中標機電產品。招標單位須在招標前將貸款的性質、規模、項目等經當地國家稅務局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后,其中標的機
電產品,方可辦理退稅。招標單位須在招標完畢后,填寫《中標證明通知書》并報所在地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簽署意見后直接寄送給中標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中
標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方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政策規定辦理退稅。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
《關于利用外國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恢復退稅的通知》(國稅發〔1998〕6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用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帶條件貸款項目中標機電產品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8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稅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7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2份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2份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2.招標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中標證明通知書》
3.由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國內招標組織簽發的中標證明(正本)
4.中標人與供貨企業簽訂的收購合同(或協議)
5.中標人與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招標組織簽訂的供貨合同
6.中標貨物的購進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抵扣聯)
7.中標貨物若為消費稅應稅貨物,還應提交消費稅專用繳款書
8.中標人按照標書規定及供貨合同向用戶發貨的發貨單
9.銷售中標機電產品的普通發票或出口發票
10.中標機電產品用戶招標產品的收貨清單
11.國外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貿易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還應提交與中標人簽署的分包合同(或協議)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對中標機電產品,外貿企業應自購買產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之日起90日內,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出口企業提出書面合理理由并經地市以上(含地市)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即予以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對單證齊全真實,且電子信息核對無誤的,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辦完退稅審核,審批手續。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對外貿企業申報的中標機電產品退(免)稅資料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提供的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接受該筆中標機電產品的退(免)稅申報,制作回執交給申報人;
(2)對提供的申報資料不準確、紙質憑證不齊全的,不予接受該筆中標機電產品的退(免)稅申報,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資料;
(3)將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數據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
2.轉下一環節
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人工審核和計算機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人工審核。稅務機關受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并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
2.計算機審核。稅務機關人工審核后,應當進行計算機審核,將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憑證、資料與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門傳遞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代理出口證明、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電子信息進行核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