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概述
對外修理修配是指企業耗用國內生產的零部件及原材料為外商修理船舶或其他設備等的業務。外貿企業對承接外修理修配業務后委托生產企業進行修理修配業務的,可在修理修配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做銷售后,憑有關憑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退稅。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
《關于對外承接外輪維修修配業務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8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2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2份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2份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2.生產企業開具的修理修配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3.加蓋海關驗訖章的修理修配貨物復出境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4.外貿企業對外開具的修理修配發票或出口發票
5.外貿企業與外商簽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6.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準予在180天內提交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可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或遠期收匯證明(進行外匯管理改革的試點地區企業申報時不需提供紙質核銷單)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外貿企業應在修理修配的貨物復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
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出口企業提出書面合理理由并經地市以上(含地市)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即予以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對單證齊全真實,且電子信息核對無誤的,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辦完退稅審核,審批手續。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對外貿企業申報的承接對外修理修配業務退(免)稅資料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提供的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接受該筆對外修理修配業務的退(免)稅申報,制作回執交給申報人;
(2)對提供的申報資料不準確、紙質憑證不齊全的,不予接受該筆承接對外修理修配業務的退(免)稅申報,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資料;
(3)將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數據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
2.轉下一環節
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人工審核和計算機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人工審核。稅務機關受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并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
2.計算機審核。稅務機關人工審核后,應當進行計算機審核,將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憑證、資料與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門傳遞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代理出口證明、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電子信息進行核對。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將審批結果送達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