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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條件下稅務機關可停止為企業辦理出口退稅 | | | 問:今年國稅局對我企業出口退稅情況進行檢查,認定一筆2萬元退稅為不符合出口退稅條件,稅務機關認定我單位是騙取出口退稅,除追繳退稅、罰款外,同時作出半年內停止辦理出口退稅處理,請問,稅務機關的做法正確嗎?有法律依據嗎?
答:稅務機關的做法完全正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為騙取出口退稅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032號)第一條規定,出口企業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不滿5萬元的,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二)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通知》還規定,出口企業在稅務機關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期間發生的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以及代理出口貨物等,一律不得申報辦理出口退稅。在稅務機關停止為
其辦理出口退稅期間,出口企業代理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不得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出口企業自稅務機關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期限屆滿之
日起,可以按現行規定到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業務。 | | [返回] [打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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