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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企業丟失出口貨物增值稅發票,如何辦理退稅? | |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工貿)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27號】第二條的規定:對2001年7月
1日后外貿(工貿)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口貨物,凡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稅務
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0號】的規定,經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并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
報稅證明單的,主管外貿(工貿)企業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作為申報出口退稅發合法憑證辦理退稅;凡未經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并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
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的,一律不得辦理出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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