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概述
為鼓勵外商投資項目使用國產設備,對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交通運輸、開發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從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生產的
中外合作企業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外商投資項目所采購的國產設備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鼓勵類外商
投資項目在國內采購的國產設備,凡屬于《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不實行退稅政策。
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分公司(分廠)的名義采購的自用國產設備,由該分公司(分廠)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退稅。
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項目,由合作油氣田的作業者、作業機構或作業分公司申請辦理退稅。
按規定應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的國產設備不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
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中的工程項目,若外商投資企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業承建,外商投資企業可與承建企業簽訂委托購買國產設備協議,其委托由承建企業采購的國產設備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由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申請辦理退稅。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9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17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3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補充通知 》(財稅[2003]23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外商投資項目購買國產設備退稅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06]61號)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11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申報表》,3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2.發展改革委出具的《項目采購國產設備清單》
3.發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
4.購進國產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僅限于特殊用途的機動車輛)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外商投資企業應自采購國產設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之日起9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報辦理退稅手續。企業提出書面合理理由并經地市以上(含地市)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即予以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對單證齊全真實,且電子信息核對無誤的,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辦完退稅審核,審批手續。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對外商投資企業申報的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料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提供的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接受該筆退稅申報,制作回執交給申報人;
(2)對提供的申報資料不準確、紙質憑證不齊全的,不予接受該筆退稅申報,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資料;
(3)將企業申報的退(免)稅電子數據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
2.轉下一環節
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人工審核和計算機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人工審核。稅務機關受理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并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
2.計算機審核。稅務機關人工審核后,應當進行計算機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