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概述
經國務院批準,對納入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統一經營、統一組織進貨、統一制定零售價格、統一管理的,在對外開放的機場、港口、火車站、陸路邊境口岸、出境飛機、火車、輪船上經批準設立的出境免稅店以及供應國際航行船舶的免稅店部分國產品實行退稅政策。
二、法律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中國免稅(集團)總公司擴大退稅國產品經營范圍和簡化退稅手續的通知》(財稅〔2003〕201號)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經營的國產商品監管和退稅有關事宜的通知》(署監發〔2004〕40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2份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2份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2.中國免稅品公司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申請退還消費稅的還應提供消費稅稅收專用稅票或完稅分割單
3.加蓋有“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報關專用章”和海關“驗訖章”的國產品進入免稅店保稅庫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免稅店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
口貨物退(免)稅手續。出口企業提出書面合理理由并經地市以上(含地市)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即予以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對單證齊全真實,且電子信息核對無誤的,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辦完退稅審核,審批手續。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對免稅店申報的退稅資料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提供的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接受該筆出口貨物的退稅申報,制作回執交給申報人;
(2)對免稅店提供的申報資料不準確、紙質憑證不齊全的,不予接受該筆出口貨物的退稅申報,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資料;
(3)將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數據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
2.轉下一環節
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人工審核和計算機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人工審核。稅務機關受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并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
2.計算機審核。稅務機關人工審核后,應當進行計算機審核,將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憑證、資料與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門傳遞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電子信息進行核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