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概述
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非中國公民且不在中國永久居住的行政技術人員在華購買的物品和勞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對等原則的基礎
上,予以退還增值說。享受退稅的物品及勞務,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按現行規定征收增值稅,且購買物品和勞務的
單張發票金額合計等于或高于800元人民幣的物品及勞務。申報退稅的自來水、電、煤氣、暖氣的發票和修理修配勞務的發票無最低限額要求。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 外交部關于印發<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人員在華購買物品和勞務退還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3〕2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外交人員自用免稅汽柴油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3〕1346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外國駐華使(領)館退稅申報表》,3份
《外國駐華使(領)館退稅申報明細表及匯總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水、電、煤氣、熱力公司為使(領)館及館長住宅提供水、電、煤氣、熱力的普通發票。該普通發票的開具范圍,由外交部提供使(領)館及館長住宅名單并由
國家稅務總局予以確認。消費自來水、電、煤氣、暖氣的發票,如不是水、電、煤氣、熱力公司開具的,而是由物業公司開具的,物業公司需在發票中注明自來水、
電、煤氣、熱水、暖氣實際消費的數量或供暖面積。
2.由外國駐華使(領)館匯總填具的經有關使(領)館館長或指定的外交官員(領事官員)簽字并經外交部禮賓司、領事司審核、登記簽章的《外國駐華使(領)館退稅申請表》
3.購進物品或勞務的普通發票原件(或復印件)。建造或裝修使(領)館館舍的建筑材料、設備,須提供由在中國境內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基本建設工程竣工決算審核報告》,免予提供普通發票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享受退稅單位和人員的退稅申報,由外國駐華使館按季度(以發票開具日期或《基本建設工程竣工決算審核報告》的簽發日期為準)匯總其使(領)館應退稅額。本季度最后十天所購物品及勞務,可與下季度所購物品及勞務一并申報退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即予以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對單證齊全真實,且電子信息核對無誤的,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辦完退稅審核,審批手續。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對申報人提供的退(免)稅申報資料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提供的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接受該筆退(免)稅申報,制作回執交給申報人;
(2)對申報人提供的申報資料不準確、紙質憑證不齊全的,不予接受該筆退(免)稅申報,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資料;
(3)將企業申報的退(免)稅數據讀入系統。
2.轉下一環節
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稅務機關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并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將審批結果送達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