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條件及時間要求
對外貿易經營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后、沒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自產貨
物(含視同自產產品,下同)、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外商投資企業除外)應自辦理備案登記、簽訂代理出口協議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
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
對已經認定但暫不開展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可向主管征收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不進行報表鑒定以及退(免)稅申報;待準備開展出口業務時,再向主管征收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請求恢復報表鑒定,進行退(免)稅申報。
二、申請資料
1、《出口企業退(免)稅認定表》,2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出口退稅賬戶申請(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印制);
5、已辦理備案登記并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原件及復印件(取得自營進出口權的出口企業提供);
6、主管海關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取得自營進出口權的出口企業提供);
7、商務部批準使用中國政府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業提供);
8、委托出口協議(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提供);
9、中標單位所在地國家稅務局簽發的《中標證明通知書》(中標企業提供);
10、無錫大市范圍內的遷移證明(園區遷入企業提供)。
企業提供的復印件均需加蓋公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字樣(下同)。
三、辦理程序
到退稅辦稅窗口領取《出口企業退(免)稅認定表》和《出口退稅賬戶申請》,按要求填妥并蓋章后,與所需資料一并交窗口人員審核。審核通過后,收回資料原件,并將經稅務機關簽章退回的《出口企業退(免)稅認定表》(1份)妥善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