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是一個國家根據本國稅法規定,對已報關離境的出口貨物,將其在出口前生產和流通環節已經繳納的國內增值稅或消費稅等間接稅稅款,退還給出口企業,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從而促進該國家的對外出口貿易。
出口退稅的理論依據是避免雙重征稅和保證國際競爭的公平性。免征或退還出口產品的國內稅是世貿組織允許的一項政策,為了提高本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和鼓勵出口,各國政府愿意在WTO允許的范圍內對出口產品少征稅和不征稅。
為規范外貿出口經營秩序,國家商務部、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明確規定,自2006年3月1日起(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凡自營或委托出口業務具有以下七種情況之一的,出口企業不得將該業務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
不得申報出口退稅和免稅七種行為是:
1、出口企業將空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免)稅單證交由除簽有委托合同的貨代公司、報關行,或由國外進口方指定的貨代公司(提供合同約定或者其他相關證明)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
2、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業務實質上是由本企業及其投資的企業以外的其他經營者(或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假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的。
3、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的。
4、出口貨物在海關驗放后,出口企業自己或委托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其他運輸方式的,以承運人交給發貨人的運輸單據為準)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有關內容不符的。
5、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的質量、結匯或退稅風險的,即出口貨物發生質量問題不承擔外方的索賠責任(合同中有約定質量責任承擔者除
外);不承擔未按期結匯導致不能核銷的責任(合同中有約定結匯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稅的資料、單證等出現問題造成不退稅責任的。
6、出口企業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并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
7、其他違反國家有關出口退稅法律法規的行為。
國家商務部、稅務總局明確表示,出口企業凡從事上述業務之一并申報退(免)稅的,一經發現,該業務已退(免)稅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稅款不再辦
理。騙取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退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并由省級以上(含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
稅權。在停止出口退稅權期間,對該企業自營、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不予辦理出口退(免)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