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需開具專用發票的應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有關事項如下:
一、新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入防偽稅控系統的辦理程序:
1、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江蘇省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和《防偽稅控企業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如實填寫后交主管稅務機關;
2、經審核后,責任區人員通知納稅人到本地區的航天服務公司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操作培訓點上進行培訓報名(納入共享開票系統的企業不需報名培訓),由航天服務公司安排企業進行開票操作培訓。
3、金稅工程發行崗位的稅務人員根據經批準的《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和《江蘇省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發行“金稅卡”和“IC”卡;
4、航天服務公司對培訓合格者核發《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企業操作人員資格證書》,并由航天服務公司負責對納稅人的防偽稅控開票系統進行安裝、調試。
二、防偽稅控納稅人認定事項變更、注銷
當納稅人發生以下情況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認定手續:
(一)當納稅人發生下列防偽稅控認定事項變更的:
1、增加分開票機;
2、原設定的開票金額需擴大的(需憑《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進行變更);
3、修改“二卡”(開票金稅卡、稅控IC卡)信息的;
4、“二卡”丟失被盜后需添置的。
辦理程序: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變更申請書》,如實填寫后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辦理。
(二)納稅人發生下列情況需對防偽稅控認定事項注銷的:
1、依法注銷稅務登記、終止納稅義務;
2、被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
3、減少分開票機。
辦理程序:納稅人應將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專用設備和結存未用的紙質專用發票送交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應繳銷其專用發票,按有關安全管理的要求處理專用設備,并出具《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收繳通知書》給納稅人。
三、發票認證
一般納稅人取得的防偽稅控系統開票的專用發票(抵扣聯),在申請抵扣前應到主管國稅機關認證點認證或通過網上認證系統進行認證。
(一)到稅務機關認證:
1、納稅人將應認證的抵扣聯拿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點去認證;
2、對經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稅務機關認證崗位人員應填寫《無錫市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結果通知書》并加蓋“稅務認證機關”章戳,與抵扣聯一起
退還給納稅人。對“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抵扣聯,稅務機關退還原件,購買方可要求銷售方重新開具專用
發票,對重復認證、密文有誤、認證不符、列為失控專用發票的抵扣聯主管稅務機關應扣留原件,進行查處。
(二)網上認證
按照自愿的原則,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實行網上認證的申請。
1、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企業網上認證申請審批表》、如實填寫后交給主管稅務機關;
2、經審核后,主管稅務機關通知納稅人向網上認證服務公司申請網上認證的開戶認定注冊號,并購置專用設備(掃描儀)和電腦等通用設備,由服務公司與納稅人簽訂《網上認證系統技術服務協議》并安裝專用設備及網上認證軟件。納稅人在開戶認定的次月方可進行網上認證。
3、經認證,發票密文和發票明文數據完全一致的屬于正常認證結果,符合申報條件的,可以申報暫抵扣;對“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和“專用發
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經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后,納稅人可退回銷貨方要求重新開具;對重復認證密文有誤、認證不符(不包括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列為
失控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的認證結果信息后24小時內將發票抵扣聯原件送交主管稅務機關,經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后,扣留原件,進行查處。
4、網上認證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企業應填寫《企業網上認證注銷登記表》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后,由服務單位在網上認證系統中取消該企業網上認證資格。
(1)依法注銷稅務登記;
(2)被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
(3)企業要求退出網上認證改用其它認證方式。
(三)納稅人應將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和《認證結果通知書》或《認證結果清單》按規定裝訂成冊保管備查。
四、報稅
防偽稅控納稅人應在每月規定的報稅時間內,到主管稅務機關報稅窗口進行報稅。
(一)需要提供的資料:
1、開票IC卡;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發票匯總表及明細表;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辦理程序:
1、納稅人在企業防偽稅控系統中自行進行IC卡抄稅;
2、攜帶所需資料到報稅窗口進行報稅。
五、丟失防偽稅控專用設備(IC卡、金稅卡):
納稅人發生防偽稅控專用設備丟失、被盜的,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和主管稅務機關,并如實填寫《江蘇省丟失、被盜金稅卡情況表》,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按規定補辦“二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