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條件
1、新開業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注冊資金在40萬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注冊資金在50萬元以上;
2、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的小規模納稅人企業;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的小規模納稅人企業;
3、經認定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
4、從事成品油零售業務的加油站。
二、辦理時限
新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次月,向主管國稅分局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三、資料報送
納稅人應提供如下資料: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申請表2 份;
2、納稅人書面申請報告;
3、分支機構需提供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其總機構為一般納稅人的證明(總機構申請認定表的復印件);
4、固定經營場所證明。
如是商貿企業納稅人還應提供如下資料:
1、貨物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供貨企業提供的貨物購銷渠道證明;
2、分支機構在辦理認定手續時,須提供總機構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總機構為一般納稅人的證明(總機構申請認定表的影印件)、總機構董事會決議復印件;
3、出口企業提供由商務部或其授權的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有效《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4、成品油零售許可證復印件(成品油零售企業)。
四、經批準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辦商貿企業,主要管理要求如下:
1、進項稅額實施“先比對、后抵扣”;
2、需增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先預繳稅款;
3、納稅人發生預繳稅款抵減的,應自行計算需抵減的稅款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減申請;
4、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申請后,經審核,納稅人繳稅和專用發票發售情況無誤,且納稅人預繳增值稅余額大于本次預繳增值稅的,不再預繳稅款可直接發售專用發票;納稅人本次預繳增值稅大于預繳增值稅余額的,應按差額部分預繳后再發售專用發票。
稅務機關受理企業申請后,按以下順序審核:先案頭審核,再約談,最后實地核查。按順序審核時,如確定不符合規定,不同意申請的,則不再進行下一順序的審核。
1.案頭審核的內容為審核申請資料是否具全和符合要求,并通過稅務內部信息,核實企業申請情況和稅務機關內部信息是否一致 。
2. 約談主要通過與企業法定代表人、出資人、主管財務人員、銷售、采購、倉儲運輸等相關業務人員談話,了解印證企業經營管理情況等相關情況,以確認其是否為正常經營戶。
3. 實地審核重點是,對企業的辦公、生產經營場地實地察訪,進一步核實申請人的辦公、生產經營地址、生產經營規模(年銷售額)、會計核算核算和財務管理、稅務管理、企業經營管理等相關情況。
一般納稅人的年檢 一般納稅人必須按照國家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進銷項稅額,提供納稅資料,及時足額繳納應納稅款,依法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接受國家稅務機關組織的每年一次的一般納稅人資格查驗和管理。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按照國家稅務機關的要求定期整改,并在六個月內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不得領購專用發票:
(1)年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一般納稅人和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經營者,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向國家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納稅資料的;
(2)未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領購、開具和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3)拖欠稅款嚴重,不積極采取措施繳納稅款,經國家稅務機關屢催無效的。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凡年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企業以及年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的個體經營者,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按小規模納稅人辦理;
年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的企業,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繳納稅款,不得領購專用發票,并繳清結存的專用發票:
(1)有虛開專用發票的違法犯罪行為;
(2)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違法犯罪行為;
(3)年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一般納稅人和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經營者超過規定期限仍然不能健全會計核算,或者不能夠向國家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納稅資料的;
(4)年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向國家稅務機提供準確納稅資料的;
(5)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 |